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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体法律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2、《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
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5、《山西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6、《山西省有线电视管理规定》
7、《山西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细则》
8、《广播电影电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二)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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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济市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办公室所属各股室、永济市广播电视台、永济市广播电视发展中心稽查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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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市的实践,依照执法责任的内容与要求,现将永济市广播电视发展中心各股、室、台、队具体执法权限与执法责任阐述如下:
(一)办公室
负责内外联系与综合协调工作,协助中心领导处理机关事务;组织安排本中心各种会议和中心领导的公务活动;组织办理机关综合性文电、保密工作;负责机要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设备、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负责信息编辑工作;负责机关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工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调入、调出、工资变动等手续的办理;负责本中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本中心的接待、外事等有关工作。
(二)广播电视台
负责受理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设立的终止的申请,并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发给许可证;受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或接收境外卫星节目的申请,并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发给许可证;受理广播电视台(站)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的申请,并依据规定条件和程序发给许可证;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工程建设验收,负责组织区域性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及其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的验收;负责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的工程建设及其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的验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验收职责。作好我市新闻、经济、文化等方面宣传工作。
(三)稽查队
负责查处各类违反登让许可规定的行为,查处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广播电视站的;查处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查处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查处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达室输广播电视节目;查处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查处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查处无许可证擅自承揽有线电视台(站)、共用天线系统设计、安装的;查处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查处设台建网、设计、施工、传输等方面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查处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查处违反规定接收、传播和使用外国电视节目的;查处未持有许可证承担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施工任务的;查处违反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规定的其他行为。负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危害广播电台、电视台安全播出的;查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查处侵占、哄抢、私分、截留广播电视设施的;查处建设单位擅自搬迁、拆除广播电视设施的;查处其他危害、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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